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黄河评论

从特赦中感受大国自信与法治进步

时间:2015-08-27 11:25:17   作者: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在服刑的参加过抗战和解放战争的老兵等四类服刑人员,或将获得特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33年来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我国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相关新闻详见昨日本报A14版)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并非新鲜事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特赦的权力,特赦的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59年至1975年,我国先后进行了7次特赦,赦免了全部在押战犯。不过,这次拟议中的特赦,仍然呈现出以往特赦所不具有的亮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此次特赦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也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特赦,意义非同凡响。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拨乱反正,进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建国初期的二十多年,我们进行过7次特赦,但这些年来,我们却一直没有进行过特赦,这与当今盛世形象并不相符。因此,在国家承平时代,进行这样一次特赦有利于彰显国家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建国以来7次特赦,都不是针对特殊节日,但此次拟议中的特赦,却是专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也是开了先河。在中国古代就有逢重大节日进行“大赦天下”的传统,以增添节日的气氛,以及体现慎刑恤囚。在此次特殊纪念日中,国家进行特赦,让普天同庆,既是接续了历史传统,也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特赦还是第一次非针对战犯的特赦,让特赦这种国家的恩泽也惠及普通罪犯。以往尽管进行7次特赦,主要是针对战犯,是特殊背景下的某种政治行为。但是,这次的特赦却跟战犯无关,都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普通罪犯,让特赦这种特定时期的国家恩泽也能惠及普通罪犯,有利于特赦的感召效应也能扩及普通罪犯,让特赦不仅具有政治意义也具有法治意义。

  再次,这次特赦还特别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一是特赦对象针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这体现对曾经有功的罪犯的人道关怀。法律和司法中是不讲“将功抵过”,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但是,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特赦对象,就应当考虑到曾经为国家作出的特殊贡献的罪犯。二是特赦对象也针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幼罪犯的关怀,毕竟这类罪犯有各种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特赦,更能体现人道主义。

  最后,这次特赦还体现了法治精神。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即使特赦这种特殊时期的制度安排,也不宜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此次拟议中的特赦还是严格地遵守了法治精神,比如对于几种严重的犯罪罪犯,即使符合规定的情形也不特赦,再如特赦必须依法进行,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才能执行,等等。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的相结合,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西部企业信誉网)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