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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评论.丝路话语】对教师“黑榜警告”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时间:2022-03-19 09:52:16   作者:曲征

 3月14日,云南昭通大关县委宣传部在官方公众号发布文章称,11日,寿山镇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教育工作会,为42名先进教师颁发荣誉证书、4个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同时,对在2021年秋季学期全县期末统测中,任教学科排名倒数三名的8名教师(初中3名、小学5名)给予“黑榜警告”。这是该镇实施教师“红黑榜”制度以来的首次“亮相”。(3月16日凤凰网)

  该镇实施教师“红黑榜”制度,初衷是为了提升教学质量,但是做法确实欠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学生的发展空间是多元的,对于学生的评价也理应体现多元化,具体来说,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才能体现素质教育的成果。也就是说,考试成绩仅仅是学生的一个方面,倘若紧紧盯住学生成绩,这种评价就是偏颇的,不完整的。

  再说,只要排名就会有人排在前面,有人排在后面,即便大家都尽心尽职完成了教学任务,都成绩不错,也会出现倒数三名的情况。况且,考试成绩的高低,既与教师教学水平以及教学态度有关,又与其他多种因素有关。倘若将成绩低的责任都让教师承担,显然不合理。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在一些地方,优秀学生脱离乡镇而向教育资源更优质的县区、城市集中,在此语境之下,即便乡镇教师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学生成绩也不可能高到哪里去。承认差异,承认现实,才是对乡镇教师负责的态度。

  换一个角度看,以成绩排名为基础的“黑榜警告”制度,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教育规定。2020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就提出“破五唯”问题,即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评价痼疾。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也指出,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依照“双减”政策,学生考试成绩都不排名了,那么教师的这个“成绩排名”是怎么来的?

  从法律角度看,《教师法》中有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但是没有允许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黑榜警告”的规定。《教师法》还规定,教师如果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者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就是说,只要老师不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没有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相关部门就不能通过“黑榜警告”来惩戒教师。对于镇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应当是个常识。

  让教师有尊严地教书育人,理应是全社会的共识。而将教师列入“黑榜”之中,令其颜面尽失,他们如何面对自己的学生,如何幸福快乐地站上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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