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认真贯彻,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仍然偏大、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偏低,在电、水、煤、油、气、办公耗材使用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浪费现象,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任重道远。
2009年底,国务院批准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明确要求公共机构要围绕构建节约型政府为目标,加强用电、用水、办公用品节约、公务车辆和建筑节能。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地方性规章,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规划》措施的落实,对进一步提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视,培养机关工作人员主动节能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省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对《甘肃省公共各机构节能办法》(简称《办法》)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人员起草了《办法》初稿。2010年5月-7月,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征求意见。12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通过了《办法》(送审稿)。2011年1月,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将《办法》列入《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3月26日,《办法》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以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立法依据,总结和汲取我省近年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已经出台相关办法的兄弟省区市的做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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