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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企1至2年“剥离”厂办大集体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时间:2012-06-12 14:33:51   作者:

兰州市出台国企相关改革实施《意见》要求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妥善安置职工

  6月11日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兰州市将对全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实施改革,使其与主办国企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根据近日下发的《兰州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改革过程中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安置职工,做好相关工作。

  据悉,兰州市将从今年开始,争取用1—2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

  -改革方式

  有资产条件合资合作无资产条件关闭破产

  厂办大集体是指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根据《意见》,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分离改制为独立法人实体。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后,实施主体可申请国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资产处置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拖欠工资积极偿还

  根据《意见》,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要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果要在改革企业内部张榜公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并可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国企改革“393”攻坚战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意见》指出,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职工安置

  解除劳动合同要予补偿工作十年按政策安置

  《意见》明确要求,厂办大集体要妥善处理好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

  此次改革中,对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在主办国企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社会保险

  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困难职工要应保尽保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要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可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困难职工,要通过促进其实现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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