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第一条
【原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修改后内容】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原文内容】
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修改后内容】
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原文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修改后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原文内容】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修改后内容】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甘肃质量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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