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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时间:2021-12-05 10:26:54   作者: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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