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质监食[2012]2号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季度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第四季度,省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试中心(兰州)对兰州、定西、陇南、金昌、嘉峪关、白银、临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10个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第四季度,共检验食品样品843组,合格781组,产品合格率为92.65%,与2011年第三季度基本持平。其中:抽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60户,合格企业213户,企业合格率为81.92%;抽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62户,合格50户,合格率为80.65%。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为:食醋、蜜饯、肉制品。
二、抽检食品质量状况
(一)主要食品种类质量状况
从产品抽样检验的总体情况看,所抽检的8个产品质量状况良好,监督检验合格率最低的是纯净水:合格率为68%;合格率低于90%的产品是:蜜饯:合格率为80%;食醋:合格率为87.41%。
监督食品种类质量状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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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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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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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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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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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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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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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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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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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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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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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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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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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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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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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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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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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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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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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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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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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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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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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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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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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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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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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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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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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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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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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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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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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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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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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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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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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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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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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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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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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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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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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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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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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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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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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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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不合格食品质量状况
四季度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食品共计62组,产品不合格率为7.35%。
监督抽查食品不合格项分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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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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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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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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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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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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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折光指数、
加热试验、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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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是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品质指标。指中和1克脂肪中的游离脂肪酸所需的氢氧化钾的毫克数。食用油中的油脂在空气中会被氧气,产生油脂酸败。在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但如发生严重变质产生哈喇味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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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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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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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游离矿酸、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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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是食醋的品质指标。总酸含量低提示可能为假冒伪劣食醋。假食醋可能由冰醋酸兑水配制而成,有的搀兑硫酸、硝酸、硼酸等工业用酸,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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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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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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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总酸、己
酸乙酯、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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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及其盐--苯甲酸及其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一般情况下,苯甲酸被认为是安全的,但过量摄入苯甲酸会引起腹泻、腹痛、心跳加快等症状,长期食用可能引起肝肾脏的慢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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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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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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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电导率、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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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可能的健康危害:各种微生物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多种途径污染食品,并不断地利用食品中的丰富营养进行侵入、生长繁殖,最后导致食品发生腐败变质。人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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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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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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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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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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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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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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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可能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该食品添加剂。不合规定使用二氧化硫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经口摄入二氧化硫的主要毒性表现为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此外,也会影响钙吸收,造成机体钙丢失。二氧化硫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长期低浓度接触,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等。二氧化硫可被吸收进入血液,对全身产生毒副作用,它能破坏酶的活力,从而明显地影响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的代谢,对肝脏有一定的损害。动物试验证明,二氧化硫慢性中毒后,机体的免疫受到明显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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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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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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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他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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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他霉素-- 纳他霉素无毒,并且不致突变、不致癌、不致畸、不致敏。纳他霉素很难被消化道吸收,由于其难溶于水和油脂,大部分摄入的纳他霉素会随粪便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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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格原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不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减少原料的投入量或使用低价的原辅料,造成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生产过程关键质量控制不严。企业管理不规范,生产、生活区未严格区分,生产工人卫生意识较差,杀菌设备安装使用不当,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
(三)企业管理者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手段不科学,生产设备陈旧、落后,除杂净化达不到标准要求,一些企业卫生条件和标准一直在低层次徘徊,不能真正保证清洁生产需要,致使部分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四)检验制度不落实。企业缺乏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落实不够,未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
(五)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不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2010年10月31日,省局督查组发现武都区勤劳酱醋厂涉嫌造假,建议予以取缔。但2011年四季度仍然抽到了2011年10月9日、10月10日生产的食醋产品,而且检出游离矿酸,涉嫌使用工业冰醋酸造假(食用游离矿酸后会造成消化不良、腹泻,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市、州质监部门要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认真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第119号)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由所在地质监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检查,查清问题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后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问题突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在当地媒体予以曝光。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连续两次抽检品质指标、安全指标严重不合格企业,由相关市州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手续。
(四)责令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突出的不合格产品,特别是安全指标,品质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要坚决实施召回措施,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下架。
(五)相关市州局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力度,严肃处理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坚决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请各市州局将后处理情况,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省局食品处。
附件:1、 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
2、 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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