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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质监公布2012年投诉类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3-03-05 10:31:34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秦文)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咨询、投诉日益增多 。3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向社会公布了12365热线投诉类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川某纯净水公司无证生产纯净水案

  2012年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银川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银川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纯净水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的纯净水生产设备正在使用,储水罐里有完成过滤的纯净水,在成品车间里有生产好的某牌纯净水45桶。经调查确认,该公司生产许可证于2011年6月被注销,属于无证生产。经审理,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无证生产的桶装纯净水45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2万元。

  案例二:银川某肥业公司生产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化肥案

  2012年2月21日,根据举报,贺兰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银川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粒状硫酸铵肥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该公司生产的80袋某牌粒状硫酸铵肥中的13袋,有8袋净含量不合格,样品标注净含量每袋为40千克,实际检测平均净含量每袋为39.94千克。贺兰县质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案例三:武某某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案

  2012年5月24日,根据举报,银川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二支渠以南一加工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院内有已生产包装好的“中国农资”磷酸二铵+钾的化肥60吨,包装袋2400条。经调查,该加工点的负责人武某某,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该批产品货值195480元,产品未销售。武某某生产化肥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银川市质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没收化肥60吨;没收包装袋2400条。

  案例四:宁夏某石油销售公司长城路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11年12月15日,根据消费者投诉,银川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石油销售(集团)公司长城路加油站使用的200404033(19#)加油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加油机流量计打铅封的塑料外壳有裂痕,有用胶粘过的痕迹,编码器固定壳与流量计传动轴分离,电源防爆盒上盖固定螺栓松动。经宁夏计量测试院对该加油机进行检定,示值误差为7.18%,判定该加油机不合格。该案经审理,银川市质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22505.17元;罚款2000元。

  案例五:宁夏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注册起重机械案

  2012年3月20日,石嘴山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宁夏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登记注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前对未注册起重机械办理登记注册。2012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对电动单梁起重机办理登记注册。石嘴山市质监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2000元。

  案例六:吴忠市某纸制品加工厂生产的卫生纸外包装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案

  根据举报,2012年4月24日,吴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某纸制品加工厂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卫生纸外包装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吴忠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600元。

  案例七:宁夏某供水公司某人饮净水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根据举报,2012年5月15日,吴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供水公司某人饮净水厂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厂未经许可生产桶装饮用水。吴忠市质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案例八:宁夏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电梯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7月13日,青铜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发的17#住宅楼中3台电梯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于2012年7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青铜峡市质监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电梯;罚款3000元。

  案件九:银川市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棉被棉褥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3月5日,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某幼儿园供幼儿使用的床上用品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园大班、中班供幼儿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棉被、棉褥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经检验,其使用的棉被、棉褥填充物均为再加工纤维(微量线头与棉花混梳),判定为不合格。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没收不合格棉被褥66套,并处罚款4280元。

  案件十:银川某大酒店使用不合格床上用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4月13日,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酒店供客人使用的床上用品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经检验,被套、床单、枕套、面巾pH值超标,质量不合格。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被套、床单、枕套、面巾,并处罚款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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