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施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四大类预包装产品要标注商品条码。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四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同时,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管理,避免因盲目印刷而出现大量废品,《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印刷企业的相关行为做了约束性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此外,《办法》第四条中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系统。(记者 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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