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友朋友,大家好。国务院14号公布了一个和我们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个条例将于后天,也就是6月1号正式实行。今天演播室请来了两位嘉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今天领导将和我们的网友共同来解读条例。什么是特种设备? (09:3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刘兆彬]:特种设备在条例当中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比如说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一共是七种。 (09:34)
·[主持人]:您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新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09:39)
·[刘兆彬]:新条例和82年的暂行条例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82年的暂行条例是五章44条,现在新的条例一共是七章91条。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正像刚才张局长所说的,它适应了我们加入WTO的需要,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现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人民生活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09:40)
·[刘兆彬]:举个例子,比如说电梯,不要说50年代,就是80年代初,电梯的数量也是很少的,那个时候坐个电梯都觉得很新鲜。现在一个居民楼里就好几部电梯。现在全国电梯的使用量大约是33万多台。这么大的数量,而且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还涉及到公众安全。因此,新的条例实施,最主要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有效的减少和防止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9:41)
·[主持人]:您看新的条例是在六一儿童节正式实行。现在是非典时期,在这样的日子里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09:41)
·[刘兆彬]:这个条例是在今年的2月19日国务院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3月11日总理签署命令发布。6月1日正式实施。在当前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和条件下,我们认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先对于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斗争也有它特殊重要的意义。比如说电梯、游乐设施这些公众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我们也要把防止减少事故跟抗击非典斗争结合起来。比如说电梯要进行消毒,大型游乐设施也要进行防SARS病毒的一些措施。但是这个条例更根本的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减少和防止各种事故,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抗击非典的信心。 (09:42)
·[刘兆彬]: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常识来判断哪些危险性比较高。比如说高空,特别特别高,那显然它的危险性要比不太高的要大一点。另外,高速。运转起来或者跑起来速度特别特别快,那显然它的危险性要比匀速的、慢的要大一点。第三就是力量比较强的。显然比一般的游乐设施危险性要大一点。 (09:51)
·[刘兆彬]:第二方面,危险性的可能性,潜在的危险和现实的危险是不一样的。按照特种设备条例的要求,只要制造、设计、安装、使用、保养、维修都严格的按照我们的规定做,显然它的危险性就小了。假如说我们看起来危险性很小的,但是它没有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反过来它的危险性就大。 (09:52)
·[刘兆彬]:第三方面,从对网友个人咨询来讲,你去消费去游乐,还要看自身的身体条件。如果你有高血压、心脏病,我们建议您不要去玩那些高空、高速这种比较强烈的运动。 (09:53)
·[主持人]:现在小区里的电梯非常多,小区的电梯安全到底有由谁来管?怎么管理? (09:54)
·[刘兆彬]:从条例规定的职能上是非常清楚的,对于条例当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之一的电梯,当然是由质检总局,还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总责。至于到具体的单位,小区的物业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如果说承担具体责任的话,应当获得制造和生产电梯单位的委托,以及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资格的核准。 (09:55)
·[主持人]:维修程序是不是太长了?一个电梯发生故障一直到修理,还要层层上报,会不会给居民出行以及上下楼方面带来不变? (09:56)
·[网友]:某建筑工地的塔吊出事,在调查时,建筑行政部门和质检部门都来检测,结果是各执一词。建筑施工单位归建筑单位来管,但是条例还规定起重机器的生产和出厂都是质监部门来管理,为什么使用的时候是由建筑部门里管?这是不是牵扯到部门利益的问题? (10:01)
·[刘兆彬]:第一,对特种设备条例当中规定的这七种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由质监部门负总则。第二,考虑到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它的特殊性,这两个环节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国家质监总局和建设部同属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很好的协作,很好的配合。 (10:03)
·[主持人]:在条例的第九条是这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位法本条例的行为有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是电子邮件地址,受理? (10:14)
·[刘兆彬]:我们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而且举报的电话、信箱、网址也不会是一个。比如现在按照不同的特种设备的类别要设立一些举报电话,按照不同的管理区域,不能说全国就一个电话,各个省里边,甚至市里边都要有一个系统的所以这项工作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向社会进行公布。 (10:14)
·[刘兆彬]:国家质监总局的网址http://www.aqsiq.gov.cn,也可以投诉举报。北京市有一个总的举报电话,12365。有一些省局也有举报电话。我们总局、省局有一些公用的举报电话,可以进行举报。另外,我们还在研究建立一些专门的,就是专门用于特种设备这一类发生情况的举报电话。 (10:18)
·[网友]:如果检验检疫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会以各种名义推销产品吗? (10:05)
·[刘兆彬]:设定这个条款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人员行使职责的时候,要保证它的公正性。你自身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同时你又去搞兼制兼销一些商业活动,显然是不公正的,所以条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准去搞。如果去搞,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比如条例的83条明确规定三个处罚规定:第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人员的从业资格。第二,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如果你有违法所得,我们要没收违法所得。这是? (10:06)
·[网友]:国内违法乱纪的行为屡禁不止,跟处罚力度大小有关。国外对违法行为几百万、几千万的处罚,只要违法就会倾家荡产?20万处罚对老百姓很多,但是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并不是很多。如何体现条例的震慑作用? (10:07)
·[刘兆彬]:目前对于我们国家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主要还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国情。对违法行为本身的处罚要跟违法行为对称或者是要适当。对于特别严重的,类似于像国外那种带有惩罚性的处罚,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中还不是很多。 (10:09)
·[刘兆彬]:比如美国有一些民事方面的起诉的,比如烟草,一种惩罚性的处罚和赔偿,有时候都上亿,这种惩罚性的处罚和赔偿行为,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包括一般的企业,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承受力,我们认为现在所规定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还是比较合适的。太高了可能也难以在实践当中操作。 (10:10)
·[主持人]:您能不能大概介绍一下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每年会营利多少? (10:11)
·[刘兆彬]:在立法过程当中,特别是在制定法则惩罚的一些条款时,有一个基本的过则,就是过罚适当。所谓过罚适当就是你所犯的错误,你的违法行为,对你的处罚应该是对称的。我们可以理解网友这种心情,你只要有违法行为就罚你个倾家荡产。这是一种感情。我们国家一般大的电梯制造企业,有些效益是不错的,一年营利可能是上千万。但是你能不能说它在设计、制造、安装,包括维修、保养这些环节当中有一个小错误,比如说设计的时候出现一些漏洞或者是出现一些过失,一下子罚几千万,让它倒闭,这恐怕也不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过罚适当的原则。 (10:13)
·[刘兆彬]:我们讲对位法行为的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为了把它罚死,这不是立法的目的。而是通过一定的惩戒,让违法者不敢下一次再违法。另外,能够警示全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家要遵守法律,要严格依法行政。主要目的,就是立法的目的,还是为了公众的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而不是说一旦出了一个问题,就把人家一棍子打死。 (10:13)
·[刘兆彬]:第一,煤矿的生产有它的特殊性。第二,对于煤矿当中的特种设备,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有专门的主管部门。 (10:20)
·[网友]:第七条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怎么保证当地政府的督促和支持?如果不督促支持的话,有什么责任? (10:21)
·[刘兆彬]:对县级以上政府有什么责任,国务院302号令,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追究责任的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市一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在这个条例里设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样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政府,你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10:21)
·[刘兆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督促、支持对特种设备监察,要依法履行职责。而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也有责任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解决、不协调,你失职,就按照国务院的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也要进行追究。 (10:22)
·[主持人]:今天刘司长和我们的网友共同解读了这个条例,并且回答了网友的问题。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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