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汽车产品生产企业未进行信息备案
2014年7月2日,根据总局通知,白银市质监局白银分局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未进行汽车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备案工作,当即要求其立刻改正。7月7日,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时,该公司还未进行信息备案工作,该单位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白银市质监局白银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违法事实。为此,白银市质监局白银分局对其进行了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8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委托加工不合格化肥案
2014年2月20日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个体户销售的不合格化肥案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标称为“云南省个旧市红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翔”牌过磷酸钙均由甘肃定西某肥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2014年3月24日定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成品库堆放的459吨过磷酸钙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查,发现其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在现场拍照取证后,随即对该批产品进行了登记封存,并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责令该公司查找原因并停产整顿。经与工商部门协商,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磷酸钙产品,已销售的82吨产品,其中74.85吨由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处理,经销户销售出的7.15吨产品全部由工商部门联系经销户负责召回和赔付。经定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定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磷酸钙产品;二、处5.53万元罚款。2014年4月1日,该公司已履行上述处罚,经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公司成品库堆放的过磷酸钙产品,均已符合GB20413-2006合格品(Ⅱ)标准要求。
案例三:变压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2014年3月20日,金昌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省金昌某光伏发电工程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升压站现场发现有安装待使用的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生产厂家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并贴有该型号能源效率标识。经查实,上述涉案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产品货值420万元。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能源效率标识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对生产的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型号SZ11-50000/110)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案例四:钢筋产品假冒外省品牌案
201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兰州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兰州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库房和销售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公司货物存放地存放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124件,产品铭牌上标识的生产企业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判定,上述产品属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产品。经检查,该企业销售的钢筋产品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现场查获违法的钢筋产品324吨,据初步统计涉案货值110余万元,该案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已将该案移送至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案例五:非法冶炼钢铁案
根据举报,由甘肃省质监局稽查局、酒泉市质监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5月15日晚突击检查了位于玉门市老市区原碱厂院内的一处利用废钢铁土法炼制点,发现正在利用两台中频炉冶炼生产,已生产好的钢坯61根,并发现有出库单5张,地条钢模具77具,废钢铁原料40吨,涉案货值达40余万元。酒泉市质监局发函至玉门市政府请求协助,玉门市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该非法冶炼点进行了拆除,将供电设备、冶炼设备全部拆除,将钢坯、废钢铁等原料全部上缴玉门市政府。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