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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增加处罚规定 云南省拟取消食盐零售许可

时间:2011-05-27 18:21:14   作者:

首席美编 刘一飞 画

由于在食盐、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在目前实施的盐业管理条例里并没有处罚的规定,让制假售假行为有机可乘。此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在盐资源的保护、开发、生产、购销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为方便群众购买,拟取消食盐的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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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食盐储备制度

据省工信委主任刘绍忠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用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直接流向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工业用盐购销、运输缺乏监管措施,导致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在食盐、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在目前实施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食盐储备制度是以丰补欠,确保食盐安全的重要措施。”刘绍忠说,在我省一些边缘贫困地区,还存在着特困群众为图便宜食用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情况。为了从源头上加强食盐的安全管理和市场供应保障,使特困人群都能吃上合格的食盐,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拟规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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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资源保护区禁建房子

我省制碱工业用盐的价格为每吨300元左右,其他用盐的价格为每吨500元到1000元,由于价格悬殊,使市场上以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假冒食盐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在外观和口感上与食盐并无差异,翻包制成假食盐后,非专业人员无法辨认,成为食盐制假的主要原料。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以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冒充食盐的违法行为发生,条例拟规定:制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购和直接销售制度。制盐企业应当与制碱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经营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批准的经营企业购进其他用盐。此外,借鉴外省做法,还规定了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运输证制度。

同时,条例还拟规定在盐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盐资源造成破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挖砂、取土、采石、开采地下水;禁止储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进行其他可能对盐资源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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