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
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甘政发﹝2014﹞1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出台全省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营造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五)落实企业融资服务优惠政策。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中小微型企业负担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和工作时限。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审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不断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对评估机构的考察筛选,对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要建立合作准入的名单制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时,可自主选择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六)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贷款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的考核。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对达到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通过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国有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力度,单列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计划。积极推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稳妥发展面向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特色的中小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八)建设中小微型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定期发布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诚信度较高的中小微型企业,各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直接授予相应的信用贷款额度。逐步增加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帐款、知识产权等弱担保方式比重。(牵头单位: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
(九)大力发展中小微型电子信贷。依托各金融机构,搭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电子融资平台,拓宽资金募集渠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落实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同金融机构平等对待。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其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三、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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