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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全文)

时间:2016-09-21 16:06:02   作者:

  (十一)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在规划中要预留中小微型企业的用地用房。对中小微型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
  (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十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兰州海关)
  (十六)支持中小微型涉农企业创业发展。凡从事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加工、营销的中小微型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水电等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的经营模式。对进行陇药种植和精深加工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优先扶持。(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工信委)
  (十七)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面建成1个省枢纽服务平台、14个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7个产业集聚区综合窗口平台,形成具有创业、信息、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法律、融资等特色服务功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新环境
  (十八)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科技研发创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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